第二百九十一章 釜底抽薪(3/5)

因为赵骏做的这一切,都合理合法,处于正常的框架范围之内。

历朝历代都打击贪污腐败,赵匡胤还处决过几千名贪官,把他们的家人流放,弄死的人也有几万,也没看到后世有人拿这点说事。

所以除非像明初四大案那样有政治目的,非正常的案件才会受世人关注以外,普通的扫黑除恶,打击贪腐,那不是历朝历代常有英明君主干的事情吗?又何必大书特书呢?

因此总结来说,就是赵骏逮住的就是合法合规,再加上有赵祯和政制院为代表的主要部分的文官集团支持,才能做到这一点。

这样编写史书的人也就没什么好指摘的地方。

如果赵骏别有用心地以政治目的搞牵连杀人的话,恐怕也会进入史料中被大书特书。

“我还没那么丧心病狂。”

赵骏摇摇头道:“但如果按照你给的限制,可不就只能杀人来解决吗?”

“为什么?说说看。”

范仲淹忙问道。

“我来问你,不得限制人身自由,不得买卖人口,完全废除奴隶制度,是不是大宋的法律?”

赵骏反问道。

“是。”

范仲淹点点头。

这一点毋庸置疑,唐朝承认奴隶制。

《唐律疏议》强调奴婢卑下,在法律地位上与畜产无异,良贱之间也被禁止通婚。

但到了宋朝,从宋仁宗景祐元年开始,就下诏彻底取消奴隶制。连称呼都变了,以前的奴隶被称为奴和婢,后来改为人力和女使。

当时规定取消良贱制度,商人、佃农、奴婢等传统意义上的贱民均为编户齐民,合同契约不再是卖身契约,而是雇佣契约,所有被雇佣者都是自由民,享受随时辞职的权力。

在唐代一个主人随意处罚一个奴婢,没有任何后果。无故打死一个奴婢,惩罚性地劳动一年,而且还可以交钱了事。如果事出有因,甚至连惩罚都没有。

这就造成了由于犯罪成本实在过低,从而引发大量主杀奴的私刑案件。

而到了宋代,宋初是杀无罪奴婢流放三千里。

宋真宗时期进一步大幅加重,改为即使私自杀害有罪人力、女使,严重者也会被官衙判处死刑。

到南宋时期,擅杀人力、女使,无论对方有罪与否,杀人者都是死罪一条。

当然。

官员权贵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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