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章 玩严谨是吧!(2/5)
张斐笑道:“签订契约,并不代表契约是立即生效的,因为契约有一个特性,那就是它自身具有极强的时效性,而不能以签订之日来算。请知府对比两份契约。”
吕公著立刻拿起借、还两份契约对比起来。
又听张斐言道:“第一份契约,所规定的偿还时日,是在当年的六月十五,而第二份契约却是在次年的六月初三签订的,中间相差整整十二日,而据我所知,当日陈裕腾就将曾氏带回家去了。”
吕公著认真对比之后,摇头道:“你说得不对,虽然是提前了十几日,但是契约上也写的非常清楚,今愿以其妻子曾氏抵偿所欠本金,自然是当日生效。”
张斐摇摇头笑道:“非也!非也!这一句话只能代表李四答应了此番交易,但不具备时效性。比如说,今日我张三愿娶许氏为妻,是否能说,我今日已经将许氏娶进门?当然是不能得。而契约中也没有特别说明即日生效。”
许氏?许芷倩听得直翻白眼,暗骂,这登徒子真是可恶!
吕公著稍稍点头,问道:“那你认为该何时生效?”
张斐回答道:“这是一份涉及到借贷的契约,那么何时生效,就不应该根据契约上的简单表述来判断,而应该根据契约所产生的利益来判断。”
吕公著道:“陈裕腾可从未向李四索要过本金。”
张斐道:“小民指得并非是本金,而是利息。知府请看祥符县堂审录,其中陈裕腾所追究的利息,是计算到六月十五,换而言之,第一份举债契约的时效性是到这一日才终结的。”
吕公著直接摇头道:“虽然中间相差十二日,但利息这么算也并没有错。”
关于李四这份契约的利息,由于是时限一年,故此是以月息计算得,不足一月也按一月算,昨夜吕公著还特别审查这一点,相差这十几日,是不足以推翻祥符县的判决。
“这么算确实没有错。”
张斐笑着点点头,突然话锋一转,“敢问知府,在这种情况下,你是如何判断,在之后的十二日内,本金就没有再产生过利息?”
吕公著沉吟少许,道:“这确实难以判断,因为不管是算六月初三,还是六月十五,利息是不变的,你也无法判断是算在哪日?”
张斐立刻道:“我当然能。”
“是吗?”吕公著问道:“那你是如何判断得?”
张斐笑道:“契约就是这么写得呀!由于陈裕腾之后追究其中利息,这就足以推断第二份抵偿契约并没有立刻终止第一份举债契约,二者不是一种取代关系,而是一种并存关系,或者说是补充关系。
虽说不足一月,按一月算,但是我们一定要明白一点,利息是每天都在产生的,而不是说每月的第一天就产生整月的利息。关于这一点,我是有足够证据可以证明,很多举债契约,是债权一方选择提前终止,在这种情况下,通常就是算在当日,而不是不足一月,按一月算,由此可见,利息是每天都在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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