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百六十四章 民与刑(2/2)
“有没有道理?”张斐问道。
上官均不做声。
“当然是有道理的,如果践踏庄稼是死罪,你都将我给杀了,还要我赔偿,这确实过分啊。”
张斐道:“你们如果翻阅过类似的案例,你们就会发现,虽然自古以来,就没有什么赔偿条例,但是,有一个很重要的思想,你们可知道?”
大家面面相觑。
张斐摇摇头道:“你看看,你们都是在读死书,书本上不写出来,你们就不知道。”
有吗?赵顼回忆了一下,也没有什么头绪,于是左右看了看,“诸位可知?”
许遵就答道:“是偿不罚,罚而不偿。”
“不错,正是偿而不罚,罚而不偿。”
张斐点点头,又道:“你们回去再仔细看看,在许多案件中,赔偿了,就不用惩罚,惩罚了,那就不用赔偿。可基于法制之法,是既然要兼顾国家君主利益,要受到惩罚,但同时又要兼顾个人利益,要赔偿个人损失。这是不是过分了?”
大家点点头。
张斐又问道:“又该怎么办?”
上官均道:“可以.可以减轻刑罚。”
张斐笑问道:“为什么不减轻赔偿?我们方才说得很明确,要以君主国家利益为先。”
“呃。”
上官均当即懵了。
其他学生也是非常困惑。
好像又不能减轻赔偿。
张斐道:“如果只有刑罚,而不没有赔偿,只是维护什么?”
“国家和君主的利益。”
“如果只有赔偿,而没有刑罚呢?”
“个人利益。”
“啊?”
张斐笑问道:“国家让他赔偿给受害者的损失,这里面就不包含国家利益?”
“包包含。”
“当然包含啊!”
张斐道:“国家为受害者填补损失,当然也是在维护国家利益,故此减得一定是刑罚,而不是赔偿。因为减少赔偿,会造成个人利益的缺失,国家利益又包含个人利益,国家利益也会得到缺失。而减少一些刑罚,国家利益并没有缺失,可能还有所增,因为得到了受害者的感激和认同。
那么问题又来了,如果小偷入室之后,发现这屋主比自己都可怜,于是就放弃了,但出门又被抓住了,就此案来说,他没有偷东西,屋主也没有损失,赔偿无从谈起,只会面临刑罚,基于我们之前所言,这个惩罚是不是要加重呢?”
大家一致摇摇头。
张斐笑问道:“为什么?”
上官均就道:“因为道理上说不过去,他都没有偷东西,也没有伤害他人。”
张斐点点头道:“法制之法强调的是正当权益,何谓正当,就是公平和正义,这个原则是不能违背的。
再说回汉朝这个案件,践踏庄稼是重罪,这民以食为天,故此维护庄稼就是维护国家利益,在此案中,那农夫的牛是无意中践踏了庄稼,这其中有没有侵害国家和君主的利益?”
蔡卞道:“这得看律例是如何规定的?”
张斐问道:“你说该如何规定?”
蔡卞道:“这得看他是有意还是无意的,若是无意的,就应该轻判。”
张斐突然翻了翻小本子,“秦朝规定,或盗采人桑叶,臧不盈一钱,可论?赀繇三旬。就是说,你盗采他人桑叶,哪怕不值一钱,也得服徭役一个月。
假如有人故意采摘了一片桑叶,然后判他服徭役一个月,在法家之法中,这当然是正确的,但是基于法制之法,这是不是对的?”
大家又一致摇摇头。
张斐问道:“为什么?”
却又无人答的上来。
张斐道:“没有头绪的时候,就想想法制之法的理念。”
大家想了想,还是没有头绪。
富弼突然答道:“个人权益。”
张斐问道:“富公此话怎讲?”
富弼先是笑了笑,然后才答道:“盗窃者亦有个人的正当权益。”
“我也是这么认为的。”
张斐点点头,“捍卫个人正当权益,是没有明确区分这个人是加害者,还是被害者,也就是说,法制之法的两边是平等的,加害者也有个人权益。
我又没有入室,我只是在树上采摘了一片叶子,虽然我是故意的,但这会国家造成多大的伤害吗?可是国家却要判我一个月徭役,这算不算是国家侵犯我个人的正当权益?
如果是我,我肯定会想,你就是找个理由,让我给国家免费干活呗。如果刑罚都这么定的话,必然是会出现暴政的,王大学士根本不需要针对差役法变法,只要将汴河大街修窄一点,边上放上几亩田地,天天就抓人服役,全都是免费的,且有法可依。”
司马光、吕公著他们是频频点头,一种豁然开朗的感觉是油然而生。
他们的思维还是传统的统治思维,在重典还是轻刑上面,其实都是针对统治。
没有想过从个人利益去反推。
但法制之法就给出一个答案,重典是一定会衍生出暴政来,直接一杆子捅到底。
张斐又道:“水能载舟,亦能覆舟;得道者多助,失道者寡助。这都充分说明国家君主利益和个人利益是息息相关的。
我们之前就说过,法家之法是采取最简单的手段,法制之法相对而言,就是比较难的。因为你首先要区分个人利益和国家君主利益,同时在许多重合的部分,比如盗窃一片桑叶,也是盗窃,到底是划在哪边。你们就得想清楚,是属国家利益,还是个人利益,亦或者都算。”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