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7 启蒙(1/5)

周一上午,林义龙和艾米吃过很晚的“早午饭”去了车站,在月台分手。艾米回伦敦,林义龙去自己的律师楼“工作”。

在“英格兰和威尔士”这个单一司法区,律师职业是有区分的——出庭律师和事务律师。林义龙之所以从事后者而非前者很重要的一个原因是他的所有法律老师都表达过这么一个想法——即如果一个法律顾问或者非诉律师把争端诉诸法庭,那么这个律师一定不是一个好律师。即使法庭开庭审理(过堂),如果事务律师们的手段高超,很多判决甚至不需要出庭律师们进行庭辩,只是走个必须流程就万事大吉。

这其中很多原因是因为“过堂”的时间长,耗费精力大,对财力的要求也不低,没有几个当事人愿意走冗长的程序完成诉求。大部分的时间,事务律师们都在试图找对他当事人有利的证明材料,然后利用这些证明材料在和解过程中向对方当事人施压,为当事人谋取最大利益。

至于如何整理材料,用什么方式分析,用什么方式呈现给对手和其他利益相关方,以及证明力不足材料如何应对,怎样施压对方都是律师的专业经验的问题。

有过SEC经验的邦妮,这些经验是很丰富的。

林义龙午饭时和邦妮谈起了他即将着手的行动计划,不过邦妮并不属于“已经亲密到负距离”的集合内,所以还是隐藏了他的真正意图,用了“主要客户”这个称谓。

“客户真的要这么做么?”邦妮问道。

“已经确定了,但是方式没想好。”林义龙正在研究池塘那边的能源行业和交通行业,认为有非常大的入手空间,“你觉得,我们客户会在这种情况下被SEC问询么?”

“问询是一定的,但不一定是面对面的形式.....”邦妮仔细考虑了一下林义龙的立场,谈及到了问询流程和其中的瑕疵,“......大概就是这样。”

“这也行?”林义龙听到邦妮的审查流程有些瞠目结舌。

“当然啦,我相信,NY的策略应该跟我们是一样的,毕竟香江SEC是跟着学得。”邦妮说道。

“这真是太无趣了。”林义龙终止了两人的谈话,不过邦妮方法的思路对林义龙有些启发,可还需要进一步查证的,于是就换了话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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