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54章:以小人之心度君子之腹?(1/2)

当然挣不挣钱的都还好说。

最离谱的一条合约,是让宁可馨促进国风社所有民乐演奏成员签约百嘉娱乐。

合同里没有写明。

但只要仔细观察,就能发现不对劲。

其中有一条条款是这样写的:宁可馨与国风社其他民乐演奏成员打包出道,百嘉娱乐将为所有成员接洽签署一切有关演出工作的事宜。合约签订期间,乙方无论是否有报酬,未征得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与任何公司签订或口头同意参与、发展或允许乙方形象、照片、名字等任何其他与演出及宣传有关工作、商品及其他事宜。

读起来很绕口吧?

其实很简单。

就是说宁可馨在签订这份协议之后,五年内,生是百嘉娱乐的人,死是百嘉娱乐的死人。

就算饿死,也不能从事其他任何商业活动。

百嘉娱乐方面特意加了一句,“宁可馨与国风社其他民乐演奏成员打包出道”,从表面上来看没什么问题。但倘若宁可馨今天不能说动国风社其他成员签约百嘉娱乐,那百嘉娱乐方面,完全可以抠字眼,不给她安排任何商业活动。

换句话来讲,如果她想要接到通告,除非国风社全员出道。

否则就是宁可馨单方面违约。

毕竟签约的时候,这句话写得很清楚。

虽然没有写明,让她说动国风社民乐演奏成员集团加入百嘉娱乐,但如果其他人不加入,她就没有通告。

而宁可馨的签约经纪人,在跟她签约时,许诺的却是无论国风社其他人能不能加入,都会捧她。

但这样的口头承诺,根本不具备任何法律效应。

就算宁可馨留了个心眼,录音了,在法庭上来讲,录音这种东西,也只能作为辅助证据,不能作为判案的绝对证据。

并且对方完全可以说她断章取义。

反咬她一口。

就说当时只是一开始承诺捧她个人,后来又改成了捧组合,一切以最终签订的合约为准。

那宁可馨就是上天入地,也没地方说理去。

就算再退一万步来讲,她打官司打赢了。

百嘉娱乐方面也可以说她个人形象和商业价值问题,没有合作和资方想用她。不是百嘉娱乐不给她接洽商务合作,而是她自身没有价值。

总之签了这份合约,就是人家百嘉娱乐说了算了。

最终解释权,归百嘉娱乐所有。

冯知衡和冯知瑾看过合同,纷纷表示不会加入百嘉娱乐。

来之前,宁可馨的经纪人向她口头承诺。她来做说客,说动国风社一个成员加入百嘉娱乐,给她十万块提成。谢凝、夏萱萱、郑书墨、冯知瑾、冯知衡,他们五个人如果都加入了,她立刻就能拿到五十万。这对于普通小康家庭出生的她来讲,属实是一笔巨款。

很难让人不动心。

她这个年纪,根本抵挡不住社会上的各种诱惑。

家里条件普普通通,同学中却不乏有钱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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